​​4月22日上午,一桩发生于32年前的“旧案”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。当年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、强奸罪的杨徐邱服刑(含收容审查)27年5个月后,再次向法庭重申了自己的诉求:“没有杀人,也没有强奸,我要求改判无罪。”

事实上,喊了三十多年冤的杨徐邱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“平反”。2024年9月,经最高法发回再审,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,认定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,取消了杨徐邱的故意杀人罪,维持了强奸罪的宣判。

但76岁的杨徐邱还是不服,坚持上诉要求“全案无罪”。有人劝他,取消故意杀人已经算得上“沉冤得雪”,申请国家赔偿后即可安度晚年,何必继续上诉?而杨徐邱的回答也很直接:“是我的就该是我的。但钱也不是最重要的,最重要的是‘清白’。”

32年前的命案:村妇横死家中,一封“匿名信”锁定嫌凶

1993年3月,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曲硐乡坡脚村发生了一起命案。30岁的村妇李某菊死在自家堂屋中,浑身是血,警方初步侦查死者是被钝、锐两种凶器所杀。案发后,当地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展开深入调查,但历经3个多月都未能收获重大进展。

转折来自一封匿名举报信。

1993年7月2日,案发后三个多月,专案组接到一封署名为“坡角(脚)村的一个社员”的来信,心中写到:“公安局的同志,关于坡角(脚)村李某菊被杀一案,本村社员玉中有很大的嫌疑。”

“玉中”指的就是杨徐邱,坡脚村的社员,案发时44岁,是彼时村里最富的人之一。信中写道,举报人曾在案发前几天的一个晚上在受害人院中听见有男人说话,“恶狠狠的”,“是本村的玉中的声音。”他在信中写道:“(玉中)说为什么前几回你都同意,这回怎个不干,再不听话,小心我收拾你。”举报人听见是“男女关系”,觉得不好就走了。

没过几天,李某菊死了。举报人可怜被害者却不敢直接揭发,担心怀疑是错的。同时也担心被打击报复,于是选择了匿名信的方式告知警方。他在信中评价:“玉中是个色鬼,又木(没)良心。”还指出另一条重要线索,称杨徐邱在几年前曾强奸了村内另一妇女金某某,但“因他狡猾,嘴又得(狠),金告不倒他。”

基于这封举报信,杨徐邱立刻被锁定为重大嫌疑人,7月3日被带走调查。初期的几次审讯中,杨徐邱对杀人、强奸事实供认不讳,但后来却一再翻供,称是被逼迫的情况下编造了作案过程,杀人和强奸都不是事实。

但法院依旧认定杨徐邱就是真凶。1994年4月28日,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、强奸罪,判处死刑。后 “鉴于本案具体情况,原判量刑偏重”,改判死缓。

2020年12月,杨徐邱被释放。27年半的服刑期中,他不断申诉喊冤,希望法院重审当年命案。令他欣慰的是,2017年12月19日,还有三年就出狱的他等来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《再审决定书》,最高法表示“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,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。

服刑近30年后重审改判,76岁上诉人仍旧不服

针对故意杀人罪,杨徐邱解释称:案发前后自己从未到过受害人家中,没有出远门,干活就在附近,妻子、儿女和彼时的一名帮工均能证明。他告诉津云记者,案发当天他还在县城赶集,下午五点左右回家,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听邻居说出了命案。自始至终都不清楚具体发生了什么情况。

知情人士透露,在审查初期,杨徐邱的口供存在反复情况,时而认罪、时而翻供。但自1993年7月进入看守所至2020年被释放,杨徐邱始终都在坚持无罪供述。他拒穿囚服、拒绝劳动,直至出狱时的问询记录均为“不认罪”。

“我不是犯人,凭什么穿囚服?”杨徐邱表示自己是含冤入狱,所以即便是被关进监狱,也始终不愿穿上代表犯人身份的囚服。“强迫我穿上我就扒下来,这么多年都是捡别人的旧衣服穿。”

态度强硬且拒不认罪,但杨徐邱依旧收获多次减刑。他表示每一次减刑都并非自己的主观意愿,“他们给我减,通知下来,我都不接,也不看。”杨徐邱自有一套逻辑:“我没犯罪,所以不认罪,不应该服刑,所以也不存在‘减刑’。”

服刑期间,杨徐邱从未停止申诉。他热衷于看报纸,尤其是法制类新闻,热衷于收集报纸上刊登的“冤假错案”,制成剪报后反复研读。遇到看不懂的地方就请教有文化的“狱友”,目的就是学习法律知识后给自己“申冤”。“写过的申诉材料堆起来得有一人高。”

2024年9月3日,经最高法发回再审的杨徐邱案,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,认定原审判的定案证据没有达到确实、充分的证明标准,取消了原判“故意杀人罪”,维持了原强奸罪的判决。

一审判决书(2020)云29刑再2号节选

但听到这个消息的杨徐邱依旧不服,他表示自己不仅没杀李某菊,也没有强奸金某某,“我要求改判全案无罪。”

私生活传闻下的“不完美”上诉人?律师:定罪只能凭证据

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书中关于强奸罪的部分显示:1986年9月某晚,杨徐邱携带木柄尖刀窜至金某某家欲与其发生性关系,遭到拒绝后用尖刀将金某某胸部刺伤实施了强奸。此后某晚,杨徐邱再次以类似手段实施强奸。

更重要的一点是,案发前的杨徐邱在村内确实存在不少的“生活作风传闻”。除被害人金某某外,检方还提出杨徐邱曾欲强奸大儿媳未果,以及与村内另一妇女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。

对此,杨徐邱承认了“绯闻”,却否认了“犯罪”。他认为正是因为有作风问题的存在,自己才成为了怀疑对象,“这也不能证明我就犯罪了。”他提起上诉的理由包括口供细节的重大矛盾、“作案工具”的不合常理,以及被害人的指控动机。

他直言:“因为我们两家是有仇的。”

1988年,杨徐邱的妻子与被害人金某某因农田琐事起了冲突,杨徐邱夫妇将金某某夫妇打伤,后者要求20余元的医药费赔偿。“那个时候20多元相当于20多天的工钱,很多了。”杨徐邱不愿赔,两家闹上了县政府。也正是那次矛盾中,金某某举报曾被杨徐邱强奸。

杨徐邱认为,医药费事件是金某某检举他强奸的主要原因。 “如果真的发生了,为什么当时她不说,过了两年后要赔钱的时候才提?” 除此之外,杨徐邱和被害人、相关人证的口供存在“时间年份”、“作案次数”、“作案手法”等多处细节矛盾。

“作案工具”也被质疑。杨徐邱的小儿子、亲友辩护人邱云波告诉记者,案发当年其父杨徐邱被带走后,警方曾来到家中将所有刀具带走。“全部拿出来后,他们问还有什么刀,我就想到还有一把挑粪的刀,被我插在外边的田埂上。”在时年14岁的邱云波带领下,警方找到了这把刀,并认定为这把刀就是刺伤金某某的作案工具。

但刀具的样式却存在出入。一审判决书中指明的作案工具是“木柄尖刀”,由邱云波在田埂中找到。32年后再审的二审法庭上,检方将这个重要证据拿出令邱云波指认。“完全不一样。”邱云波告诉记者,“他们拿出的是一把木柄尖刀,而我当时找出来的是一把半圆形的弯刀。而且当年那把刀被我们扔掉很久了,找到的时候已经生锈了。”

邱云波绘制的“弯刀”样式

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作为杨徐邱的辩护人之一,也参与了当天的庭审,他表示因案件为不公开审理,不能透露案情具体情况。但他同时也阐述了对杨徐邱生活作风问题的看法:“杨徐邱或许不是公众眼中的‘完美受害人’,他有钱、外形条件好,确实可能在封闭的村子内成为‘风云人物’。但这些都不足以成为判定犯罪的证据,杨徐邱是否犯罪,只能通过依法搜集的证据来认定。”

杨徐邱告诉津云记者,自己已年近80岁,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。“两腿发麻啊,所以每天都得拄拐。”他希望能够早日等到“全案无罪”的宣判,再申请国家赔偿,请个保姆安度晚年。“我还能活多少年呢?希望在‘闭眼’之前能够‘了结’。”

(津云新闻记者韩煦 文并摄)​​​​